中教数据库 > 湖南社会科学 > 文章详情

新型恐吓行为之刑法规制及扩展分析

更新时间:2023-05-28

【摘要】从孙某等人知假买假恐吓商户造成恶劣影响等热点案件出发,对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进行了界定,论证了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之内涵为无权利基础的要挟。对恐吓的行为内涵进行了阐释,说明了其在不同犯罪之中的区别。通过对寻衅滋事罪中新增"恐吓"行为深入分析,认为知假买假后恐吓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在现有体系下可以利用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同时,指出了我国将恐吓行为置于寻衅滋事罪中规制之不足,借鉴境外对于此类行为之立法后,建议专门设立恐吓罪,并对新罪的要件与罪状进行了释明。

【关键词】

413 2页 免费

发表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已发布 0条)

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

0/500
以上留言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代表中教立场
相关文献

推荐期刊

Copyright © 2013-2016 ZJHJ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1570号-13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0866号